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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邮政普遍服务两项行政审批下放至市(地)级邮政管理部门实施方案

    2016-09-09

为加强邮政普遍服务的监督管理,做好我区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审批、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审批(以下简称两项审批)的下放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邮政局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推动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突破口,是方便企业办事和提高政府行政能力的有效途径。“两项审批”下放到市(地)级邮政管理部门,是邮政管理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合理配置邮政管理部门行政资源、完善邮政管理体制的有效措施

二、总体计划

2015年4月1日起,各市(地)邮政管理局负责办理本辖区内“两项审批”事项以及与“两项审批”配套的备案事项(邮政企业设置邮政营业场所、邮政企业撤销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恢复办理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4月1日之前区局受理但未办结的审批事项,继续由区局办结。

三、重点内容

1、审批主体。市(地)局负责对本辖区的邮政普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办理本辖区内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的撤销和停限办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的审批事项。邮政企业申请“两项审批”事项的,由市(地)级邮政企业向该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市(地)局提出申请,提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2、审批期限。邮政企业向市(地)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的,市(地)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审批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审批程序。市(地)局收到邮政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查,并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市(地)局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实地核查,在法定期限内按法定条件和标准依法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市(地)局做出审批决定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材料复印件向区局普遍服务处报备。

四、实施步骤

1、方案制定:3月中旬,区局研究制定普遍服务两项审批下放工作实施方案及两项审批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要求和操作方法。

2、信息公开:4月下旬,市(地)局在政府网站上对外公布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信息,并将相关要求及时通知当地邮政企业。

3、业务培训:4月上旬,区局组织举办行政审批专项培训,重点通过案例分析和实践操作,提升市(地)局开展行政审批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4、实施审批:4月1日起,市(地)局正式开始实施两项审批事项。

五、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健全完善工作制度

各市(地)局要充分认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和领会中央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要求上来,积极稳妥的推进邮政普遍服务行政审批改革工作。要加快健全配套措施,完善工作机制,安排正式编制人员负责审批及备案工作。

2、积极承接,依法规范实施审批

各市(地)局要按照区局统一部署有序承接并依法实施“两项审批”工作,优化审批程序、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能,审批过程中要注意每个步骤的时间节点、文书的规范制作,切实做到审批时限符合法律要求,调查取证符合法定程序,归档立案规范完整。

3、加强执法,坚决严守“两条红线”

各市(地)局要将行政审批与监督执法相结合,注重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严守国家局提出的“两条红线”。对“未批先撤”情况,应立即予以立案,启动执法程序。要建立长期监控机制,尤其是要加强不予批准通过的申请事项的事后监管,确保行政审批工作严肃、有效。

4、做好服务,推进审批信息化工作

各市(地)局要进一步提升为民服务意识,积极使用“邮政普遍服务行政审批管理信息系统”依法开展行政审批工作,使行政审批更加程序明晰、结果公开、方便企业、快捷高效。要根据政务信息公开的工作要求,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将行政审批事项、程序和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企业办事,便于社会监督。

今后,区局将重点做好行政审批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并适时对市(地)局行使审批权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各市(地)局要将行政审批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普遍服务监管季度报告和报表,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区局普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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